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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title>冷敷热敷 &#187; 公平原则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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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(转)荒唐的判决和可怕的后果—对彭宇案和李凯强案的再思考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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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Sun, 17 Jan 2010 00:47:27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流火凉民</dc:creato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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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http://forum.home.news.cn/thread/73178732/1.html
荒唐的判决和可怕的后果—对彭宇案和李凯强案的再思考
宋公明
一个老人在街头跌倒，无人上前去帮一把。这位老人赶忙说道：“是我自己跌倒的，与别人无关。”这才有人敢上前搀扶。这不是什么中国式的幽默，而是活生生的现实。日前又有媒体报道：“杭州八旬老人街头摔倒 众人送衣报警都不敢扶”：8日下午，一位85岁的老爷子在杭州鼓楼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。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钟，临街商铺和街上众多围观者，无一人主动上前扶起，很多人表示怕负责任赔钱。最终，赶来的110民警把老人带走。所幸的是还有好心人打110报警，更为所幸的是对打110报警的好心人没有追究他为何要多管闲事。
这就是南京彭宇案和郑州李凯强案以及类似的案件所产的社会效果，多么可怕的后果！
难道我们的法律就是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吗？应当不会吧？那么我们的法律对这样的后果为什么无动于衷？
一些法学专家和精英人物认为彭宇案和李凯强案的判决是正确的，在无法确定谁是侵权人时，只好让这位多管闲事的人承担一半责任。所以彭宇要赔4，5万元，李凯强要赔7，9万元。据说，这是根据公平原则。
好一个公平原则！好可怕的公平原则！好不讲理的公平原则！根据这个原则，岂不是好人无好报、好人做不得吗？
列位看官，善良的人们，请千万不要轻信某些专家精英们的胡说八道，法律根本不是这个意思。外国的法律不是，中国的法律更不是。
所谓公平原则，只适用于民事纠纷，而不适用于刑事案件。对于刑事犯罪，只能是有罪必究，罪刑法定，罚当其罪，无罪不罚。民事和刑事，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，是不能混淆的。
而彭宇案和李凯强案，就是属于刑事案件。为什么？因为如果不是小伙子推倒了老太太，而老太太硬要赖他，这就涉嫌“碰磁”，而碰磁式的敲诈是犯罪行为。如果老太太确实是小伙子所撞倒的，而他又死不肯承认，不仅不赔，反而说老太太是赖上他的，那么这就构成诬告罪，应当反坐。总之，必有一方已构成犯罪。
所以对这样的案子，法院应当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，移送给公案机关进行侦破。当然，要先告知双方当事人，如果自己没有说真话，一旦公案机关查出事实真相，那么你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如果老太太说了假话，就要承担敲诈罪的后果；如果小伙子说了假话，就要承担诬告罪的后果。法院应当问一问老太太，还告不告小伙子？如果不告，原意撤诉，那便罢了。如果老太太硬是要告，那么说要问一问小伙子，你告不告老太太敲诈？如果不敢告，那么就要认赔。如果小伙子也坚持要告，老太太也不肯让步，那就移送公安机关好了。法院又何必多管这个闲事？吃力又不讨好。
可以肯定的是，必有一方是说了假话。一般来说，只要不是老油子，心里素质特别过硬，反侦察能力特别强，只要法院一说要移送公安机关，说假话的一方恐怕就要被吓回去了。那么如果真的碰上了剌头，双方都愿意赌一把，移送公安机关了，公安会不会也弄不清楚呢？一般来说，公安机关破这样的小案子应当不在话下。公案机关有各种刑侦手段，有测谎设备和专家，可以传讯证人和当事人，等等，只要认真去侦破，应当是可以查出真相的。
万一公安机关动用了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智彗，还是确实无法侦破呢？那就只好成为悬案了。公安机关没这个本事，玩不过人家，有什么办法？只好等以后科技发展，或能人出现，或机缘巧合，也许还有终于破案的一天。但是在案件没有侦破之前，就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，更不能用什么公平原则来分担民事责任。即使是凶杀案，也有长期未破的，各种刑事案件都有悬案，是不是可以先让怀疑对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？当然不行。先刑事后民事，刑事案件未处分就不能用民事诉讼了结，这是常识。
贵州省曾有一对农村老年夫妻，被恶人强逼着写下借条，恶人又先告状。这其实也是刑事案件，可是法院竟然就凭这个借条判老人还钱，结果这对老夫妻被逼含恨自杀而死。此案对法院的公信力影响极大。如果法院将此案及时移送公安机关，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吗？
对于民事纠纷，公安和检察机关是不介入的。而刑事案件（除了自诉案件）进入司法程序，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公权力就必须介入。而公权力一旦介入，被害人和公权力之间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，公权力有义务为受害人讨回公道。那么刑事案件未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怎么办呢？反正不能用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，这里就不多说了。
综上所述，因为必有一方说了假话，而且构成了刑事犯罪，所以这类案件属于刑事范畴，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。把刑事案件当成民事纠纷处理，用所谓公平原则来分担赔偿责任，这不仅无公平可言，而且是有意无意放纵了刑事犯罪分子，法院就成了帮凶和同案犯，其后果当然就极其恶劣。如果对这类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破处理，即使有无法侦破的情况（其他刑案也是一样），也会对犯罪分子形成巨大的威摄力，从而大大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。只有社会的正义和道德良心得以回归，社会心里趋于平衡，和谐社会才有可能。这本是很简单的道理，不知某些专家精英们是真的不明白，还是故意搅浑水？
2010-1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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